收贓銷贓罪多少金額要判刑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收贓罪立案標準
一、收贓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3千元至1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不知情銷贓怎么定罪
不知情銷贓不構成犯罪,但是需要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一般只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才會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銷贓罪多少金額要判刑
“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要判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收贓多少金額可以判刑
法律主觀:
犯罪行為人若有銷贓行為,且銷贓金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則應當被判刑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收贓銷贓罪多少金額要判刑
收贓銷贓罪多少金額要判刑收贓銷贓罪達到三千元要判刑。
收贓銷贓罪涉及的罪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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