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 不屬于強制措施。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向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證人 或者其他人發出傳票,要求他們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 刑事訴訟 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刑事強制措施 一般包括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 傳喚雖不屬于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由此可見,拘傳就是不履行傳喚的間接法律后果。 《 刑事訴訟法 》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分析:傳喚是針對違法或犯罪嫌疑使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就是你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必須接受,否則將被依法強制傳喚。如果你確實有盜竊嫌疑,對你的傳喚就是合法的。法律對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的規定不一,刑事傳喚的調查取證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而治安傳喚的調查取證時間一般是八小時,可能被拘留的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必要時可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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