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罪責自負原則?
罪責自負原則是刑法以權利保障為本位,以個體行為為調整對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應作為刑法基本原則。\x0d\x0a隨著近代思想啟蒙運動中人權觀念的勃興,刑事追責原則完成了由團體責任向個人責任的嬗變。與株連相對,現代刑法堅持罪責自負的個人責任主義。罪責自負,意味著國家在進行刑事責任歸屬,進而作出刑罰處罰時,不能將他人應負的責任歸咎于特定的個人,同時,也不能將犯罪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轉嫁給第三人。\x0d\x0a正如日本刑法學家曾根威彥指出的:“(刑事責任)只能就行為人個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而承擔,不能以行為人屬于一定團體為由而讓他對他人的犯罪承擔責任,這就是所謂個人責任。\x0d\x0a”因為,“刑事責任是一種嚴格的個人責任,只能由犯罪分子負擔,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可移轉,不能替代”。罪責自負原則,鮮明直接地體現出了刑法以權利保障為本位,以個體行為為調整對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應作為刑法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夠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或組織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具體表現為對每個犯罪嫌疑人平等地適用刑法進行定罪量刑;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一、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標準具體如下:
1、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
2、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負刑事責任;
3、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犯罪需要承擔的義務有以下: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總之,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體以及客觀方面,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法律分析: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指對犯罪的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必須主客觀相一致。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應該是主觀上有罪過,客觀上有危害行為,并且必須是這種主觀上的罪過和客觀上的危害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主觀上的罪過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結果的原因,而這個行為必須是主觀上的罪過的必然結果。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和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統一,是構成犯罪的基本標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5、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已經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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