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辯護的種類有:
1、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委托辯護,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
3、指定辯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辯護人的義務是什么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訴訟辯護類型有哪些?
刑事訴訟辯護類型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法律援助辯護等,對于不同的辯護類型所需要辦理的程序是不一樣的,但最終的目的都為本方當事人進行合法的辯護,并對法律適用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
一、刑事訴訟辯護類型有哪些?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委托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三)指定辯護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此為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的一種。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此為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的一種。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不同辯護類型的適用情況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對辯護的有關情況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則需要由司法由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程序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什么是刑事辯護包括哪些類型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和辯解,這就是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種類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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