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說,不管發生什么事都必須要有證據。我國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證據占有主導地位,往往只有提供的證據能確確實實的存在,才能幫忙法院盡快的查明事實的真相。
一、新刑事訴訟法意見證據規則
(一)修改了證據的概念。
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并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注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信息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二)調整了證據的種類。
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
(三)確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新刑訴法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確立,對于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有著深遠的影響,有效地舉證是質證、認證最后進行判決的關鍵,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注重舉證的相應內容,為打擊違法犯罪做好保障。
(四)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申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規定(二)規定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庭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的對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在庭審中對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新刑訴法增加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規定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有權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同時,還具有向檢察院控告的權利,這從多渠道賦予當事人方的非法證據排除啟動權。
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時間要多長?
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要在7日內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可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在延長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三、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包括被告人身份、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被告人有無罪過、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是否構成犯罪等。
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對“刑訊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訊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則明確“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同時還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這一界定比較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是這么多年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貫做法。規則明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規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細化死刑復核監督程序最高檢可訊問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最高檢必要時可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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