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拘留會被開除嗎?
公職人員拘留不一定會被開除,具體分析如下:
1、公職人員行政拘留后由單位自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是警告、記過、以及開除。但一般不會開除公職,除非情節嚴重。
相關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3)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5)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6)非法出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7)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1)項至第(2)項規定的行為,但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2、公職人員若是被刑事拘留會有案底但是不會被開除公職。公職人員刑事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罰,一般不會開除公職,除非情節嚴重。
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二、公職無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的就職限制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公務人員若是因為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那么該公務人員在被法院量刑之后,就職單位可能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其開除。而因為被量刑才被開除公職的情形,后期即使刑滿結束,就職范圍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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