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到紀檢但不處理怎么辦
法律分析:不處理的,應予批評或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經部領導批準,可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法律依據:《關于紀檢監察工作的規定》
第二十條 駐司法部紀檢組監察局對群眾的檢舉、控告,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并密切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的原則。涉及司法行政系統內處級以下單位和干部一般性問題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除領導批示的外,以轉辦的方式處理;涉及到廳局級干部的違紀問題、處級干部重大問題的舉報、控告及一般干部的惡性案件,可摘登《紀檢監察情況》報部領導。不屬于本單位業務范圍受理的來信來訪,轉有關單位和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批評或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經部領導批準,可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拒絕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就紀檢監察部門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紀檢監察部門決定的;
(六)阻撓紀檢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七)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人和紀檢監察人員的。
紀委監察委受理實名控告信的期限
紀委監察委受理實名控告信的期限實名控告信紀委受理期限是幾個月應在三個月內答復舉報人。
對署名檢舉、控告問題,應將處理結果在三個月內答復舉報人。對匿名的檢舉,視具體情況,適當向有關組織答復。如在三個月內不能辦結的,需說明理由,并告知檢舉、控告人。對申訴的問題,自受理申訴之日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承辦人員收到來信、來訪、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后要認真填寫《信訪擬辦單》,按照登記規定的項目做好登記,摘錄其主要內容并附相關材料,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呈報分管領導閱批。
擴展資料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序
1、受理:
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并予以處理。
2、問題線索處置:
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3、初步核實:
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4、立案審查調查:
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5、審理:
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后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徐匯區紀委、監察局信訪舉報受理須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工作程序
2016年全國兩會會提及公安八項改革嗎
2016年兩會或將提及八項改革取得的成果,因為自從去年就開始推進了。
推進執法制度改革,是2015年公安工作重點推進的“八項改革”之一。主要改革領域包括研究探索實行受案立案分離和立案歸口管理制度改革思路,完善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同時,要從完善執法責任制入手,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
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之間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它解決的是刑事案件應由誰來立案、開始訴訟的問題。立案管轄是專門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和公安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在直接受理案件問題上的具體體現。劃分立案管轄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司法機關各自的性質和職能;二是案件的復雜情況。立案管轄既是追究犯罪的司法權力在司法機關各部門之間的分配,又是司法機關各部門承擔的追究犯罪,維護穩定的法定職責。
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管轄的規定是原則性的,粗線條的。迄今為止,司法機關尚未對立案管轄作出一個具體明確的劃分。但是,立案管轄尚未明確,可刑事案件已大量存在,這迫切需要明確立案管轄,以便及時、有效地同犯罪作斗爭。本文擬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順序敘述立案管轄。并對立法中的一些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以便在具體劃分立案管轄時予以明確。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刑法第246條、257條、260條、270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構成以下五種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246條);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47條);虐待罪(刑法第260條);侵占罪(刑法第270條)。在這五種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研究:
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僅限于被害人告訴。因為根據刑法第98條和刑訴法第88條的規定,雖然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行使告訴時,有幾個問題需要研究:一是案件是否需要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進行偵查。一般而言,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都要經過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偵查。但是,就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言檢察機關行使告訴權時,無須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偵查。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來是由被害人行使告訴權的,被害人進行告訴時不需經過任何偵查,被害人提出相應的證據就可進行告訴。只有在被害人受到強制、威嚇時,才可由檢察機關進行告訴。二是檢察機關行使告訴權時,應當由哪個部門具體承擔。筆者認為,此項告訴應當由檢察機關起訴部門承擔。這是因為告訴權實質上是一種起訴權,而檢察機關起訴業務歸口于審查起訴部門,這樣可以發揮審查起訴部門在出庭公訴方面的優勢。三是檢察機關進行告訴的過程中被害人要求撤訴或被害人要求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時怎么辦?筆者認為,盡管檢察機關代替被害人行使告訴權,表明國家對自訴案件的干預,但這并不因此而改變自訴案件的性質。因此,檢察機關遇到此種情況,在查明被害人出于自主自愿而撤訴的,應當予以接受,不能意氣用事堅持起訴。四是檢察機關在告訴過程中被告人提起反訴的,怎么處理。自訴案件的重要特點之一,是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從而使自己成為反訴中的自訴人,而使自訴中的自訴人成為反訴中的被告人。在這種“互訴”中檢察機關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檢察機關不是反訴中的被告人,只有自訴中的被害人才是反訴中的被告人,在反訴的情況下,被害人作為反訴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出庭參加訴訟。被害人一旦介入訴訟,檢察機關的告訴權則轉移給被害人,成為自訴案件中的監訴人。此后參加自訴活動只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出現,對自訴活動進行監督。事實上,檢察機關代替被害人行使告訴權具有訴訟代理與法律監督的雙重性質,訴訟代理權由于被害人參加訴訟而歸于消滅,則剩下的只有法律監督之權。
1.2 有些情況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公訴案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侮辱罪、誹謗罪雖然是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應當按公訴案件來對待,根據刑法第257條、第260條的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則由自訴轉為公訴,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不能再按自訴案件來對待了。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
一是何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侮辱罪、誹謗罪中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應當指:(1)侮辱、誹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2)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如在公共場所實施侮辱誹謗行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會秩序混亂;(3)侮辱、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對象,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等。
二是何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根據法刑第257條的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為公訴案件。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捆綁、吊打、不給吃飯、喝水、不讓休息等手段,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或長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殘,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為人在實施暴力時并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讓被害人放棄自主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卻未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還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殺傷的工具而不顧被害人死活直接實施這種殺傷行為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屬于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了。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屬于公訴案件。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經常受虐待,健康逐漸被損害,導致重傷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殺的。重傷、死亡結果的出現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卻與虐待行為之間有著因果關系。
1.3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根據六部門聯合規定第4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有8項。在這8項案件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研究:
第一,如何理解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中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9個罪名中沒有關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規定,只有“銷售金額”、“對人體健康等造成嚴重危害的”、“后果特別嚴重的”等規定。所以,如何理解和掌握“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成為確定法院直接受理此類案件范圍的重要前提。我們認為,研究這一問題必須明確以下幾點:首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不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刑法沒有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各個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和加重處罰的情節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加以限制。其次,“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掌握:(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數量特別巨大,涉及的面廣,跨省、市、區的;(2)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傷的,如山西假酒案、周口假藥案;(3)造成的損失嚴重,如造成大面積農田絕收;(4)非法獲利大,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獲取非法收入巨大的;(5)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跨國或跨境實施的,造成惡劣影響的;(6)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同時伴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如偷稅罪、妨害公務罪等。
第二,如何理解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刑法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7個罪名中,均無“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1)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個人非法獲利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獲利在50萬元以上;(2)侵犯國家重要知識產權,如國內國際馳名商標、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專著造成惡劣政治影響和國際影響的:(3)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雖經處罰仍不思悔改,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的;(4)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的;(5)侵犯知識產權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造成社會動蕩的;(6)侵犯知識產權時間長、手段隱蔽、跨地區進行,造成的危害涉及面廣的。
第三,將侵犯商業秘密罪列人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妥當。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中,最基本、最常見的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對這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隱蔽性、強暴性,非動用偵查手段開展周密細致的偵查工作難以有效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不僅如此,其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都需要進行必要的偵查,甚至動用特警,使用耳目破案,這都只能由公安機關來完成,人民法院難以實施偵查手段,因為刑事訴訟法在將原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轉化第158條第2款時,就已將人民法院的搜查權刪除。所以,我們認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不妥。
第四,重婚案件不是絕對的自訴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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