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金額量刑標準
刑事案件金額量刑標準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2000元以上,量刑3年以下;數額巨大,30000元上,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數額特別巨大,200000元以上,量刑10年以上;
2、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量刑同上;
3、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4、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5、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6、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7、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8、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刑事案件的量刑過程分為三個關鍵步驟。首先,確定量刑起點。這一階段,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罪行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劃定基礎的刑期范圍。接著,進入確定基準刑的階段,法官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一個具體的刑期。最后,在第三步中,確定宣告刑。法官在此基礎上,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的刑期進行最終的宣告,并考慮是否需要實際執行刑罰。
2024年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之中關于量刑標準的規定,法院不管審理的是什么類型的刑事案件,在量刑的時候,都應該充分考慮犯罪實施、犯罪性質、以及犯罪行為實施之后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的因素,然后適用從輕、從重處罰等的原則,判處最終的處罰。
一、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之中關于量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量刑時需要考慮哪些量刑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三條【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條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后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第十六條【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確定某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公民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具體需要考慮的包括具體犯的是什么罪、犯罪主體的身份、采取的犯罪手段等。
由于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需要考慮犯罪性質、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果等的因素,故此對于不同的犯罪主體,即使犯的是同一個罪名、造成的后果相同,最終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可能會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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