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是: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既在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了 民事責任 ,又在第五十六條規定了行政責任,還在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
由此,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可能既承擔民事責任,又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時還可能違反刑法構成犯罪,從而可能導致民事與行政、刑事的責任競合的情形。
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就是解決這類責任競合時的法律原則,即一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賠償責任與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中的沒收、罰金時,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條規定的要旨所在。如一企業生產偽劣產品,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并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其需同時承擔對消費者的民事責任以及生產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如果刑事責任是判處其承擔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罰金時,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于罰金承擔。
二、確立優先原則的依據
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體現的是“私權優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有如下兩點理由:
一是從法律責任設立的目的來看,罰款和罰金等制度設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證國庫收入,而在于通過金錢懲罰的方式遏制違法行為;而民事賠償責任設置的首要目的則在于救濟受害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對加害人予以金錢懲罰的功能。在這幾種責任無法同時完全實現時,如果以犧牲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優先保障罰款和罰金等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起到了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責任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則對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其法律適用效果顯然是優于前者的。
二是民事賠償優先體現了國家保護人權、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所隱含的價值標準是受害者的 民事權利 救濟高于政府的罰沒收入。之所以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規則,是因為獲得相應數額的金錢賠償對于被侵權人一方具有重大的利益,是對被侵權人損失的填補,甚至可能對被侵權人的生產或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但罰款或罰金對于國庫收入所起作用甚微,其體現的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而非對國家損失的填補。
三、優先原則的適用條件
依據 侵權責任 法的規定,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適用,具有如下幾個前提條件:
第一,需加害人只實施一個違法行為,而不是實施多個違法行為。只有在行為本身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討論責任聚合才有意義。不同的行為違反不同性質的法律,構成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這不屬于責任重合問題,也不發生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適用問題。
第二,加害人的行為具有多重違法性。需要加害人的同一行為符合數個不同性質(即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第三,加害人需要承擔多重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聚合不同于責任競合,責任競合發生在同一部門的法律責任中的多種不同形式的法律責任之間,例如民事責任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加害人最終只承擔一種民事責任,而不可能讓受害人滿足數個請求權。但責任聚合則不同,加害人不是僅僅承擔一種法律責任,而是承擔多重責任。如既承擔民事責任也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既承擔民事責任也承擔行政責任,或者需要同時承擔三種責任。
第四,需要與民事責任聚合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中有財產責任。行政責任中的財產責任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兩種;刑事責任中的財產責任有罰金、沒收財產兩種。常見的聚合情形是民事賠償與罰款或罰金的聚合,當然也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與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財產等責任方式的聚合。
第五,需要當事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幾種不同性質的財產責任。如果當事人的財產足以同時承擔幾種不同性質的責任,則無需考慮優先順序的問題,只有在責任財產不足時,才發生優先順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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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并且被判處罰金的,如果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優先承擔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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