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打贏了政府會賠償嗎
行政訴訟打贏了可以要求政府賠償,相關規定如下:
1、行政部門的錯誤或者違反的執行可能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行政訴訟贏了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相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余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有五類,分別如下: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行政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
3、時間要求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行政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什么?
一、 國家賠償 責任的前提是什么? 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及其他有 撫養 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 侵權行為 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 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轄 。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8、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申請書應當寫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入筆錄,并填寫《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一式四份,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區別分辨 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 民法典 》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 民事責任 實際適用《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 法規 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 訴訟 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 證據 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與國家補償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綜上所述,國家既然會主動承擔起賠償公民的不利責任也就說明國家主體已經意識到其對公民的違法過錯,此時承擔起責任就是國家唯一正確也是能夠保護公民并且還能夠彌補受損公民的辦法,而國家承擔的責任一般就是以補償物質經濟為形式的。
家里起火政府有補償嗎
1. 家庭財產損失通常不在政府的賠償范圍之內。
2. 若非自然因素導致火災,政府不負有賠償責任。
3. 若火災由第三方責任造成,受害者可以向該方索賠。
4. 若已購買房屋保險,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5. 若要求政府賠償,需證明火災是由政府行為直接導致。
在申請政府賠償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火災源于公共設施或公共原因,如公共電力、天然氣故障。
2. 損失必須合法,非因違法行為或違規操作造成。
3. 損失必須是直接且實際的,不包括間接或虛構的損失。
4. 申請人須符合法定資格,如合法的保險受益人、受災者等。
5. 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
在提交賠償申請時,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 火災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原因。
- 損失的具體情況和價值。
-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同時,申請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包括及時申請、提供真實材料、配合調查等。
如果賠償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申訴或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調查火災原因,統計損失,并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合調查,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將根據調查結果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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