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么不同?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措施。
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處罰類,針對違法情節較輕的行為,不會留下犯罪記錄,法律依據為《治安處罰法》。處罰方式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及對違法外國人的附加處罰。
刑事拘留屬于刑事犯罪類,是刑事案件偵查的第一步。適用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特定情況下可先行拘留。這些情況包括:預備犯罪、犯罪后即被發現、被害人指認、犯罪現場發現證據、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毀滅或偽造證據、不講真實姓名、身份不明以及流竄、多次、結伙作案等。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被刑事拘留的當事人可能在到期后釋放或被提請刑事逮捕。
總結而言,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主要在于適用條件、法律依據和影響范圍。行政拘留適用于輕微違法,不會留下犯罪記錄;而刑事拘留針對犯罪行為,涉及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拘留分為哪幾種性質
1. 刑事拘留:屬于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并不具有懲罰性。
2.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制裁手段,具有懲罰性。主要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一定時間的人身自由。
3. 司法拘留:是針對在訴訟活動中出現的妨害訴訟程序的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懲罰性。主要目的是維護司法秩序,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拘留的性質有哪些
拘留的性質主要體現為保障性與限制性。保障性在于,拘留是為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采取的措施,并非懲罰性質。其緊急性與短期性特點尤為顯著,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拘留期限一般為24小時,強調了緊急情況下適用,并應盡量縮短使用時間。然而,實踐中例外情況增多,已與原原則有所替換。
拘留適用需經過嚴格審核程序。這是因為拘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需在法律框架內嚴格控制。這一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的司法令狀原則。在行使拘留權時,必須平衡公民權益與國家公權力的沖突,通過法律規范避免錯誤拘留和濫用權力。
拘留的性質還在于其侵益性。在行使拘留權時,公民的人身自由與國家權力產生直接沖突。因此,法律對拘留的行使必須有明確規范,確保正確執行,避免濫用權力。我國刑事拘留的性質,即在于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同時,嚴格限制和規范拘留行為,維護公民權益,體現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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