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別有: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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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的任務包括在按照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判斷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屬實、判斷被告的違法行為是否確實滿足了某罪名的犯罪要件、適用相關法律判處最終的刑罰等。
一、刑事審判的任務是什么?
刑事審判的任務具體如下:
1、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刑事審判的任務也是內容之一就是審查并判斷控方提出的證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刑事審判的這一任務體現在判決書必須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與否的宣告。
2、審查有關程序性事項。審判不限于實體意義上的犯罪事實,還包括一些程序性事項。如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提出口供系遭受嚴刑逼供而來的,以及辯護人提出偵查取證行為違法,因此請求排除證據等事項,也都屬于法院審判的范圍。法院此時應傳喚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不過,實踐中我國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還不多見。
3、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在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之后,必須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罰如何執行、判決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作出裁判并予以公開宣告。刑事審判的三項任務緊密聯系。法律適用是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以及進行程序性審查的結果,而在審查判斷事實和證據以及進行程序性審查的過程中,同樣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二、刑事審判程序的類型
刑事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
2、第二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包括死刑復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復核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根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法院在收到檢察院提交的公訴請求之后,首先需要判斷是否滿足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若是滿足的,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由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有可能會處分涉案人員的財產,也有可能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有可能會剝奪其生命,故此刑事案件在審理時,不僅需要適用正確的法律規定,也需要按照既定程序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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