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審流程詳細
刑事庭審流程詳細刑事審判庭審流程包括:第一,開庭。第二,法庭調查。第三,法庭辯護。第四,被告人陳述。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庭審程序大致分為以下幾步驟:第一,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各種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二,法庭調查。其中根據雙方持有的證據調查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的法庭調查的核心過程。第三,法庭辯護。在得到審判長的許可后,各方針對證據和案件為己方進行辯護。第四,被告人陳述。這個環節不能被任何機關所剝奪。第五,審判。合議庭根據各方的證據、陳述、辯護,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決定的情況有:第一,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背景下,據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二,據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第三,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背景下,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最后,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進行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八十七、 將第一百八十七條改為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庭審流程怎么走
刑事庭審的流程一般會按照下列程序走:先由審判長查明到庭情況,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然后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并由被告人進行陳述;再進行法庭陳述、辯論與質證;最后由法院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關于刑事庭審流程怎么走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刑事庭審流程怎么走 1、刑事庭審的流程一般會按照下列程序走:先由審判長查明到庭情況,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然后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并由被告人進行陳述;再進行法庭陳述、辯論與質證;最后由法院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刑事再審是否要開庭審 1、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是需要開庭審理的。 2、依據規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再審的是需要開庭審理的,如果是一審案件再審的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一審的審理程序。 3、刑事再審是否要開庭審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刑事訴訟庭審流程有哪些內容
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至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實際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往往會導致案件宣判的時間不一樣。
一、刑事訴訟庭審流程有哪些內容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出?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條旨在保護法益是親屬之間的倫理關系價值。
刑事訴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但法律并不剝奪直系親屬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證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
刑事一審庭審程序具體是什么
刑事一審庭審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庭審前需要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法院會仔細查閱公訴人移交的案卷材料,確保所有相關法律文件齊全,必要時還會召開庭前會議,以排除任何非法證據,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庭審正式開始后,書記員會首先確認所有訴訟參與人是否已到庭,并宣讀法庭規則。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隨后傳被告人到庭。在這一環節,審判長會核實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并告知其相關的訴訟權利,同時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接下來是法庭調查階段,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方式,法院會努力查明案件事實。這一步驟對于確保判決的準確性至關重要。
隨后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在此階段,控訴方與辯護方會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深入的辯論。這是庭審過程中最為關鍵的環節之一。
最后,在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后,被告人有權利進行最后陳述。這是被告人表達自身觀點、解釋立場的重要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則不公開審理;如果涉及商業秘密且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也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推薦:
車被刮了賠償(車子停著被刮了怎么辦 怎么賠償)
事故賠償分配(在事故中 責任分配的處理方法)
侵權種子賠償(種子法賠償標準多少)
勒索多少立案(被敲詐勒索多少錢可以立案)
立案執行銜接(關于立審執銜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