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條件和適用案件
法律主觀:
刑事和解 是指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通過調解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 訴訟 活動。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為,刑事和解應在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等案件。綜合實踐情況,刑事和解的范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 刑罰 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
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一、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
1、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自訴案件調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訴人對被告人達成諒解,自訴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為,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無論自訴人撤訴或者法院出具調解書,被告人即被認為無罪,自訴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4、法院根據證據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過后,將犯人移交相關部門執行。
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
1. 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涉及公訴人,即原告為國家,法院無權對公訴方與被告方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因此,刑事案件一般不能調解。
2.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針對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如果通過調解,被害人獲得了滿意的賠償,并決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盡管檢察院可能會繼續起訴被告人,法院仍然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然而,法院不能因被害人的要求而判被告人無罪。
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可以選擇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可以在查清事實、辨明是非的基礎上,基于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應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字,并加蓋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若調解失敗或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法院應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案件適用庭外調解嗎
刑事案件中的調解是一種重要的解決糾紛方式。在特定條件下,刑事案件可以通過庭外調解來達成和解。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調解必須在自愿、合法,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這一條款明確了調解的基本原則和條件,確保了調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調解過程中,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會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這份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開始生效。這意味著雙方必須遵守調解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如果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在簽收前被當事人反悔,人民法院將進行判決。這表明,雖然調解是一種解決糾紛的便捷方式,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程序將繼續進行,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
總的來說,刑事案件的庭外調解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和解的途徑,有助于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但在實際操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調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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