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21條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 人民法院管轄 :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 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案件; 5、中級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 1.若中院是一審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帶民事訴訟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若中院是二審法院, 刑事案件二審 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準還可以延長。 3.實踐中,一般來說中院開庭以后,如果沒有明顯的一審審理錯誤,一般較為迅速的會出判決,但是如果有疑問或者涉及人數較多,可能會時間較長。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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