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活動為什么要追求程序正義的六個要求?實現程序正義在刑事審判中的意義何在?人們普遍認為,確保審判程序公正、合理,保障被告等訴訟主體的權利,能使裁判者從不同角度理解案情,從而實現公正的定罪和量刑。此外,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然而,程序正義的意義并不僅限于工具層面,它關乎個人尊嚴和主體地位的尊重。
首先,公正的審判程序確保訴訟各方的平等參與,賦予他們影響判決結果的能力。參與意味著個人能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而在刑事審判中,充分的參與能讓被告人像協商者一樣影響裁判,維護其人格尊嚴和自主性。參與的程度越深,被告人對判決的影響越大,不再是被動的犧牲品。
其次,公正的程序要求對所有參與者平等對待,尊重他們的主體地位。平等對待源于人類對尊重的需求,這種平等對待在刑事審判中尤為關鍵,因為它賦予被告人與國家追訴機關平等的地位,讓其權益得到同等關注和尊重。
第三,程序正義促使參與者成為理性、負責任的主體。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裁判者會充分考慮各方觀點,讓被告人了解判決依據,增強他們對結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
第四,程序正義確保裁判結果直接源于審判過程,體現尊重個人尊嚴。程序自治確保了個人可以通過訴訟維護實體權益,審判過程的自主性和決定性使參與者成為判決過程中的積極影響者。
最后,及時的審判結束,保障各方利益,尊重個人尊嚴和權利。避免審判拖延,有利于保護個人權益免受不當對待,確保他們能掌握自己的命運。
總結來說,刑事審判中的程序正義獨立意義在于,它強調了參與者作為自主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他們與裁判者共同參與決策過程,維護個體尊嚴。同時,它也有助于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進法治社會的建立。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于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于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中的關鍵步驟,是指公安、檢察院在發現犯罪事實或嫌疑人,或接到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及自訴人起訴時,根據法定管轄范圍進行審查,決定啟動偵查或審判程序的訴訟活動。這一程序標志著刑事訴訟的正式開始,具有獨立性和特定任務,主要決定是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立案具有以下特征:
它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依次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確保程序法制原則的貫徹。
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無論案件類型如何,每個案件都必須經過立案,才能進行后續環節。例如,自訴案件直接起訴,但所有案件都需經過立案確認法律效力。
法定機關專有活動,只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享有立案權,嚴格遵循管轄范圍。
刑事立案的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
有助于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通過及時立案和偵查,確保犯罪行為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
保護公民權益,通過支持受害者的控告,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避免對無辜者的誤訴。
對社會治安的評估和決策支持,通過立案數據的統計分析,為犯罪預防和打擊提供依據。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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