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賠償款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
我公司因侵害其他公司的合法權益,需向其支付一筆訴訟賠款。支付訴訟賠款時,可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嗎?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增值稅相關規定,上述訴訟賠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需要確認上述訴訟賠償款是否發生在增值稅應稅行為基礎之上的:
1、如果是在發生了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基礎之上的,貴司作為購買方支付賠償款則構成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而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來計算當期銷售額,所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愿開具,可以要求對方補開,否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等相關規定,貴司的相關支出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當增值稅應稅業務沒有發生或貴司不是購買方的時候,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因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支付的款項,不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是以對方開具的收據、訴訟判決書或仲裁調解書、雙方的合同、貴司的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法院開的訴訟費結算收據是什么意思?
法院開的訴訟費結算收據是什么意思?法院開的訴訟費結算收據是:訴訟時原告要預交訴訟費用,這叫預收訴訟費。但是最終如果勝訴,錢是對方出的。或者自己半路撤訴,自己實際只要交一半訴訟費就可以了,另一半要退還給自己。那么,自己實際繳納的訴訟費就是結算訴訟費。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這里所說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訴訟費收據怎么開
法律分析:訴訟費退費由法院開具正規發票,沒有統一具體的格式。
訴訟費退費須知
一、個人退費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身份證2.預交訴訟費單據3.銀行存折或者銀行卡,存折開戶人必須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將訴訟費退到以下帳戶”并簽名確認行卡要寫明戶名、開戶銀行全稱。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退費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預交訴訟費單據2.提交以單位為戶名的帳號、開戶銀行全稱,注明“我單位同意將訴訟費退到以下帳戶 ”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1)民事案件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財產案件是按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收取訴訟費的2)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二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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