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制度中的疑罪從無
法律主觀: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我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
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靈魂,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其基本涵義是指關于證據概念,種類及運用證據之規則的總和。證據制度具體體現在各類訴訟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證據的分類制度,證據的收集、查證、認證及證據保全等制度。證據制度作為一國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其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
《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院的判決書應寫明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
153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立即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即,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必須作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見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7、141、16條之規定,證據確定,充分是司法機關提起公訴判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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