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的立案流程:(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立案時間:一般情況下,只要達到立案標準,公安部門都會立案偵查。從報案到立案的時間大概需要兩個星期到三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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