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主要是指在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因此進行死亡賠償的時候,需要通過上述流程來進行賠償,并且也要根據上述的幾種賠償費用種類來進行賠償和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國家賠償中的死亡賠償標準涉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計算方式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根據被供養親屬與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關系和依賴程度發放,具體比例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此基礎上額外增加10%,但所有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死者生前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以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具體數額由當地法規決定。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則基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按20年計算,但考慮到年齡因素,超過60歲的每人每年減少1年,超過75歲的按5年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于2024年5月15日發布了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處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應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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