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書應該寫明哪些事項
刑事申訴書應記明:
(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在押申訴人的現押住所等。
(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號的判決。
(3)請求事項。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要解決的問題。
(4)申請事實和理由。這是申訴狀的重要部分。首先敘述原判認定的事實,列示證據,然后針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定性、適用法律、執行訴訟程序或對民事行政案件處理不公等錯誤的地方,加以申辯、反駁、糾正。
(5)呈遞機關名稱、申訴人簽名蓋章、日期。
(6)附項。申訴狀副本份數和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狀的格式,有標題、申訴的基本情況、對方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受文機關,申訴人簽名蓋章、日期、附等部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
刑事申訴要求
刑事申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書面提出;
2. 當事人自行提出或其近親屬代為表示;
3. 向相關監察機關提起;
4. 限期在收到行政處分決議后30日內完成;
5. 需具備明確的申訴主張及理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227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案件可否申訴
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針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得阻止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案件申訴程序具體規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訴程序的具體規定如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材料。審查法院負責對申訴進行處理,終審人民法院對此有審查權限。若申訴被駁回,申訴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此條款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以下行為進行申訴或控告:
1. 當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后,司法機關未及時釋放、解除或變更措施的;
2. 在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時,未及時退還的;
3. 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 在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未及時解除的。
以上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申訴程序的設立,為當事人提供了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確保其合法權利不受侵害。申訴過程中,申訴人需按照法律規定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以證明自己的申訴理由。通過審查程序,法院將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如果申訴被駁回,申訴人仍然有權繼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以爭取更進一步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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