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1至3年,通常情況下不能再申請取保候審(即我國法律中的保釋),因為取保候審適用于審判之前。但符合特定條件的罪犯,可以申請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
一、適用階段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于法院判決之前,即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其隨傳隨到。
二、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假釋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限制。
二、暫予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三、程序
1、交付執行前: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2、交付執行后:由監獄或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一、取保候審vs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階段:取保候審適用于判決前,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后。
2、法律性質: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方式。
3、審批機關: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假釋由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公安機關審批。
二、假釋vs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對象: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假釋的條件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生活不能自理等。
3、法律后果:假釋的罪犯需要接受社區矯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不剝奪政治權利,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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