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一年到期了然后怎么辦
法律分析:取保一年到期后,存在如下處理情形:1、如果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則被取保候審人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解除,可以退回保證金。案件是否繼續辦理由受案機關依法決定。2、如果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例如變更為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則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通知被取保候審人辦理變更強制措施的手續,將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退還保證金。變更強制措施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3、如果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繼續取保候審的,則案件還會繼續偵查、起訴和審理。
法律依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
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
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一、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有哪些
1、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如下: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辦理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檢察院取保候審一年到期怎么辦
檢察院取保候審一年到期的處理辦法是: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
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解除取保候審,同時將保證金退還給嫌疑人。在取保候審到期之前檢察院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辦理取保候審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在取保候審期滿后,檢察院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相應處理方式和程序,包括解除取保候審措施、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或采取強制措施等。具體處理方式可能因地區和案件性質而異,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獲取準確信息和指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相關推薦:
一般保釋后還會拘留嗎(保釋出來以后還拘留嗎)
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取保一年時間到期后如何處理)
在什么情況下不能保釋(不得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
罰款沒交會影響減刑嗎(不交罰金是不是就不能減刑)
剛剛刑拘能辦理取保嗎(刑拘期間能否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