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1.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準后予以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準后,不予立案;
3.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于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公安機關立案環節如下:
第一步,報案者提交相關資料至公安機關,由其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包括案情真實性、刑事追責可行性及權限適格性等方面。如符合立案標準,則出具《立案決定書》,并指定本案負責人;
其次,啟動偵查活動,諸如收集證據、詢問目擊證人、實地勘驗等。在此過程中,若發現不具備立案資格,會發出口頭或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解釋原因給到報案人,如當事人對此存疑可申請復議。一旦立案,將按既定程序推進,直到偵查結束。然而需特別強調,各種案件因性質各異,操作流程或許略有出入。
刑事立案流程
1、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開始接待訴訟人開始訴訟過程。
2、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此次案件進行資料收集、發掘其他線索。
3、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其收集到的線索進行審查。
4、找出可以使用的線索并且判斷收集到的資料是否真實可靠。
5、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根據所收集的資料決定案件是否被受理,能否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決定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2、決定不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人。
我被刑事立案了為啥不拘留?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后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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