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負法律責任。
收據經辦人簽字需要負的法律責任如下:
1、證明經辦人收了款,收款的具體情況如收據上所寫。
2、經辦人只對單位承擔責任,不對外承擔責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單位有權追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辦人所在單位對于收據,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經辦人是辦理某事的直接責任人,審核人是經辦人的上級,用于審核經辦人的工作,對其確認。經辦是部門中事件的提出者及處理者,經辦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這都是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俗稱,它只是業務流程中的一個階段名稱和辦理人名稱。
二、收據包括哪些
1、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 (2)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制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
2、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自制原始憑證按填制手續及內容的不同,又可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編制憑證四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分析:票據詐騙罪的最高刑事責任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
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
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票據法的核心:規范票據行為,保障權益,維護經濟秩序。票據包括匯票、本票與支票。法律強調票據活動應合法合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票據制作與責任:出票人需簽章,承擔相應責任。持票人行使權利時也需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債務人簽章也需承擔責任。票據權利是持票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責任是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代理簽章:當事人可委托代理人簽章,并需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無代理權或越權簽章者需承擔票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此群體在票據上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有效簽章。
簽章規定:簽章可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章。法人及單位簽章需蓋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簽章。簽名需為本名。
金額規定:票據金額需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表示一致,不一致則票據無效。
記載事項:票據記載事項需符合法律,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其他事項可更改,需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真實交易:票據發行、取得與轉讓需基于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且需支付相應代價。
無償取得:通過稅收、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票據者,其權利不優于前手,前手為票據簽章人或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惡意取得:以欺詐、偷盜或脅迫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重大過失取得不符規定票據者,亦不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與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抗辯事由。債務人可對抗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
偽造與變造:偽造或變造簽章或其他記載事項者,承擔法律責任。票據有偽造或變造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但無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時除外。收到掛失通知的付款人應暫停支付。失票人應在通知后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行使權利:持票人行使或保全權利時,應在票據當事人營業場所和時間內進行,無營業場所時,在其住所進行。
時效與記載不符:票據權利在特定期限內失效,票據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確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記載事項不符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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