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刑事處罰規定
累犯系構成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者,刑滿釋放或特赦后5年內予以新罪懲治者。
對其處理應累加嚴懲,杜絕緩刑和假釋。
因其較高人身及再犯風險。
量刑時,法院注重累犯前后罪行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深度等要素。
創鑿累犯情形會加劇刑罰幅度,然而加重程度因案而異。
需特別指出,特殊累犯不受上述5年期限約束。
累犯的成立條件和處罰
累犯可劃分為一般累犯及特別累犯。
前者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即前罪與后罪皆為故意犯罪,且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后罪亦應處以相應法定刑期。
此外,后罪須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五年之后方能成立。
而特別累犯則專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只要任何時期再度觸犯以上任一類型罪行即可構成。
對于累犯,法律規定必須從嚴懲處,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原因在于累犯往往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和更高的再犯可能,故需施以更嚴格的懲罰措施。
累犯應該如何處罰
《刑法》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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