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酒駕和醉駕的判定標準具體如下:
1、酒駕標準: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屬于飲酒駕駛,即酒駕。
2、酒駕的判定依據::酒精含量的檢測通常通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或者血液檢測進行確定。檢測結果顯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上述酒駕范圍內,就會被認定為酒駕。
3、醉駕標準: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駛,即醉駕。
4、醉駕的判定依據:醉駕的判定是依據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或者血液檢測的結果。檢測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醉駕標準,就會被認定為醉駕。
酒駕后果十分嚴重,具體處罰標準如下:
1、一般酒駕處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次記 12 分。
2、再次酒駕處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酒駕營運車輛處罰: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具體處罰標準如下:
1、一般醉駕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一般醉駕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醉駕營運車輛處罰: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4、加重情節的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20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等情形的,會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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