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三包指的是那三包
國家關于購買商品的三包規定是:商品從購買物品之日起算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保修,這個是最基本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包修、包換、包退。
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的情況: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擴展資料:
三包政策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2、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4、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5、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三包政策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2、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國家三包規定標準
國家三包規定標準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三包規定適用范圍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于新三包規定。
4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二、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時間
(一)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二)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國家規定的三包具體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三包具體有哪些一、國家規定的三包具體有哪些
1、國家規定的三包具體有修理、更換、退貨的保證,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義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二、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規定的三包義務是哪些
國家規定的三包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 修理:如果產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負責對其進行修理,確保產品能夠恢復至正常使用狀態。
2. 更換:在產品出現不符合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標準、不符合標示質量狀況等問題,或者經過兩次修理仍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銷售者應予以更換。
3. 退貨: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如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如開線、變形、色染不均勻、嚴重脫色、油漬或破損等,有權要求退貨。
此外,特定商品如衣服的三包規定如下:
1. 購買七天內,未剪吊卡、未穿過、未洗滌過的尺碼不合的服裝可進行換貨。
2. 購買七天內,首次正常洗滌時發現嚴重脫色、變形的服裝,經檢測確認后可進行換貨。
上述三包服務是零售商業企業對售出商品承擔的基本信用保證措施。這確保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能夠得到相應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具體退貨期限為收到商品后七日內,七日后如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消費者可及時退貨。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消費者仍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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