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流程期限
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都要經歷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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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偵查階段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刑拘后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對應看守所,并通知其家屬,家屬會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或先接到辦案警官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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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起,家屬就可以委托律師會見了解情況,同時可以去看守所給犯罪嫌疑人存錢。刑事拘留期限最長37天。在這37天中,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訊問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以觸犯刑法的,會向同級檢察院報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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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刑事拘留30天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尚未定性,是辦理取保的最佳時期。如果辦理了取保候審,則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或涉嫌犯罪情節(jié)較輕,后期判處緩刑的幾率較大。如果錯過了這30天的黃金期限被批準逮捕,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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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拘留時間為:10—37天
批捕后,一般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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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4、補充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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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期限為:1.5—6.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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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1、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關規(guī)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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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
一審階段期限為:3—14個月
二審階段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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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說從進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到判決書生效時,一般需要關押9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每個延長期限加起去,大約32個月左右的時間,也就是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如是判緩,立即釋放;如是判實刑,判決生效后由看守所移交監(jiān)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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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十分漫長的,但不要驚慌失措,要知道案件所處階段,不錯過最佳取保期限,給律師充分的辯護時間,保障犯罪嫌疑人應有權利,爭取降低刑罰。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各階段辦案(羈押)期限
1、傳喚和拘傳,不超過12個小時
;2、留置盤查,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監(jiān)視居住,期限六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一、偵查階段批捕前:
1、普通案件14日;
2、流竄作案及重大案件37日。
二、偵查階段批捕后:
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級檢察長批準可延長一個月;經省級檢察長批準可再延長兩個月(共5個月)。
三、補充偵查:
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
四、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普通案件一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一個半月。
五、法院審判階段:
1、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重大案件可經省級人民法院決定延長一個月。
3、二審的審判期限與一審同。
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案件(xíng shì àn jiàn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查、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結案
一般的刑事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各有時間期限。
偵查階段一般是2個月,可以根據法定情況進行延長。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1個月,可以根據法定情況進行延長;審判階段一般是2個月內進行審判,可以根據法定情況進行延長。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jiān)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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