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
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當事人均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在通常情況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司法鑒定不能夠保證其結果的權威性,就無法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不過,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認為鑒定結果不符合相關規定有異議的話,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申訴的期限是從判決生效開始到刑罰執行結束兩年內是有效期限。
過了兩年期限就不行了,但是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四種情況
主要包括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案件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
在羈押期間,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且該事實與原先指控的犯罪事實并非同一案件,或者新的犯罪事實可能涉及更重的罪名,那么原先的羈押期限將不再適用。此時,應當根據新的犯罪事實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以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
在羈押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例如從原先的普通犯罪嫌疑人轉變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由于這類犯罪的嚴重性,原先的羈押期限可能不足以完成偵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新的身份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三、案件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
對于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的案件,原先的羈押期限可能無法完成偵查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延長羈押期限。經過批準后,羈押期限將重新計算,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充分、全面的偵查。
四、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除了上述三種情況外,還可能存在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這些情形可能因具體案件的特點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
綜上所述: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四種情況主要包括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案件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以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相關推薦:
互毆怎樣賠償(互毆致雙方輕微傷 何方賠償)
碰傷事故賠償(撞人了怎么處理賠償)
取保候審的壞處是什么(取保候審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侵權能賠償嗎(民法典中侵權行為可以請求賠償嗎)
懷孕開出賠償(2023懷孕被開除 開除孕婦最新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