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怎么辦
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后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7月26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制定《規定》的目的、依據和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原則;建立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明確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機關不服糾正違法意見的復議復核制度。
《規定》解決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情況的信息不暢問題。按照《規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批捕、起訴等情況,重大案件隨時通報
。建立立案監督投訴機制并細化投訴處理方式是《規定》的一大亮點。《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對該立不立的監督,線索來源包括接受投訴和自行發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規定》明確了對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要求,檢察機關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參考資料:江蘇檢察網: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
延期開庭可以申請多少天?
延期開庭可以申請多少天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開庭情況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情況而定,但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結案處理,需要延長還需要申請并進行審查決定。
一、延期開庭可以申請多少天?
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具體情況
1、民事案件中
《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2、刑事案件中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
第157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對于延期開庭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處理,特別是對于犯罪事實的審理情況,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的審理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司法審理的,則還需要追究超期羈押的相關法律責任。
立案后可以延期開庭嗎
可以延期開庭。
一、延期開庭的適用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延期開庭通常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如生病、交通延誤等;二是案件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三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按期開庭。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期開庭。
二、延期開庭的申請與審批
當事人如需申請延期開庭,應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延期的原因和理由。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會進行審查,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當事人的理由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如果決定延期,法院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并確定新的開庭時間。
三、延期開庭的影響與注意事項
延期開庭可能會對案件的審理進度產生一定影響,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避免無故申請延期。同時,在申請延期時,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以說服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決定。此外,當事人還應關注法院的通知,確保及時了解開庭時間的變化。
綜上所述:
立案后,根據特定情況和法律規定,可以延期開庭。但延期開庭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當事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庭、案件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等。當事人如需申請延期開庭,應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延期的原因和理由。法院在審查后會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因此,當事人在立案后應密切關注案件進展,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應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偵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案件立案延期一個月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立案延期一個月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后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才能終結,由法院判決后送達相關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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