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適用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傳喚,出示相應證明文件。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無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須出示證明文件。若在現場發現,可口頭傳喚,但需記錄在訊問筆錄中。傳喚和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不得通過連續傳喚、拘傳變相拘禁。傳喚期間,應保障犯罪嫌疑人飲食與休息。
刑事訴訟法中拘傳是什么意思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用于傳喚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機關接受訊問。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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