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案件復查規定是什么?
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復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并制作宣布筆錄;上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制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的法律特征內容是什么?
1、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2、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復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了解原案辦理情況。
3、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4、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復查結論。
5、復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后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6、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于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復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7、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后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我國對于刑事申訴案件的復查規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在復查案件的過程中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正常的申請。一般案件的審理是需要在三個月之內完成審理工作的,如果無法完成的,或者確實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選擇申請適當的延長審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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