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區別有哪些
在進行刑事判定的時候,一般都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但是在進行犯罪的情況時,是會出現未遂的情況的,那么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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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區別有哪些
律師解答:
犯罪預備是有犯罪動機,是犯罪前基本條件,包括準備工具,順序計劃等但沒有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經發生動作的過程,但沒有達到犯罪的目標或部分目標。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概念不同。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表現為:一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別于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要標志;如行為人是故意殺人,其舉刀或掏刀的行為便是著手。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律師補充:
犯罪未遂應當具備得的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1)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2)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3)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相關法律法規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怎樣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
從以下方面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
1、概念不同。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表現為:
一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別于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要標志;如行為人是故意殺人,其舉刀或掏刀的行為便是著手。
當然,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實行行為必須已實際指向犯罪對象,必須表現行為人的行為意圖,同時要給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的現實威脅;
二是犯罪未得逞,即還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全部構成要件;
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
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特征表現為:
一是行為人必須有實施某種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為了給實施犯罪創造條件;
二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了某種犯罪的預備行為,如為殺人而買刀、制造炸彈等;
三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既遂形態的主要標志;
四是行為人尚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是由于行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根據犯罪預備行為的實施方式,犯罪預備可以分為準備工具的預備和制造條件的預備。
2、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
2020年1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蔣某經預謀打印虛假宣傳材料3000份,在某某市某某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愿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謊稱已聯系到口罩等物資的購買渠道,欲欺騙他人向孫某某賬戶轉募捐款。當日16時許,孫某某、蔣某到案。截至案發,尚無錢款轉入孫某某賬戶。
【判決】
某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冒慈善機構的名義,以賑災募捐為由,欲騙取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孫某某、蔣某假借抗疫之名,實施詐騙行為,主觀惡性深,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孫某某、蔣某已著手實施詐騙,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據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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