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公分桃樹賠償標準
300元左右。果樹的賠償標準要根據果樹類別、樹齡等逐年遞增。桃樹的賠償標準就是,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5~10公分桃樹屬于盛果期,所以賠償費用在300元左右。
農村征地果園賠償多少元一畝
1、桃樹:初果期均值每株賠償90-210元;豐產期均值每株賠償210-1200元;衰結果期26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賠償600元;
2、杏樹:培育期均值每株賠償5-45元;初果期均值每株賠償45-144元;豐產期均值每株賠償144-1200元;衰結果期26年及以上均值每株賠償600元;
3、不同的果樹賠償標準不同。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果樹國家賠償標準
果樹的賠償標準要根據果樹類別、樹齡等逐年遞增。各個地方的標準不一樣的,建議查看當地發布的具體賠償標準。例如: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一、國家征地名貴樹木賠償標準
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占用耕地補償標準在我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占用耕地補償標準在我國的規定是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旱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1.3萬元;征收水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2萬元;征收菜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3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占地果樹怎么賠償標準
占地果樹的賠償標準如下:
1、蘋果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9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至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至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45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5至144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44至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45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5至144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44至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1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0至9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至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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