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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帶民事賠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7 08:12:36

幫信罪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主觀 :
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觀點。一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7條中規定的“被害人”,作為犯罪侵害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權利主體。譬如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權利為對象的犯罪中,被害人當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諸如盜竊、貪污、搶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顯然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3、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近親屬是與死者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親屬,通常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而應獲得的賠償,理所應當看作是被害人遺產的范圍,因而,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備事實根據。4、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可以”應理解為“應當”,即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的維護者,有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檢察機關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它既是公訴機關,又是附帶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權利。但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2、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勞動教養處理或行政拘留處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未被交付法院審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因為數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質損失的行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結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為,各加害人都應對物質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對被害人的經濟賠償應當看作是已經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屬于遺產的清償范圍。4、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應作廣義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愿代為承擔,應當準許。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判完后還能民事起訴嗎

如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者履行后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已經賠償或者履行說明已經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或調節,另行再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如果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超出了上訴期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1.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
2.因為已經賠償說明已經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或調節,另行再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3.如果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超出了上訴期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什么是民事訴訟
1.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2. 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刑事訴訟賠償標準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賠償給對方帶來的損害,包括財物損害和人身損害,財物損害一般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人身損害一般包括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刑事賠償的案件范圍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為: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此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之外。
三、民事賠償標準
故意傷害賠償標準
在我國,目前故意傷害的賠償標準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完全一樣,都是按照主要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計算,主要賠償:
(一)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1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但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沒有精神損失費。
至于賠償的具體數額,需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損失、證據、造成的后果(傷殘還是死亡)、年齡、戶口、被撫養人情況、本人及護理人收入情況、當地統計數據等綜合計算。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復議附帶解決民事糾紛

(一)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 根據《 行政復議法 》第29條和《 國家賠償法 》第9條規定,行政復議附帶解決 民事糾紛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由復議機關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后,同時又對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害作出賠償決定。 (二)政復議機關的審查以及作出決定 行 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并先依據法律、 法規 及規章等對被提起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只有在確認具體 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下,才對賠償請求進行審查。如果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給予維持就可以不再審查賠償請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同時,在賠償處理中,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并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但也可直接作出賠償決定。 如果,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復議決定或對作出的賠 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 訴訟 。當然,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決定以及賠償決定都不服,可 以在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賠償訴訟。 三、民事糾紛的特點 1、平等性。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比如張三開了一家企業,李四是張三的員工,因為薪資問題,李四把張三的企業告上法庭,雖然李四是這家企業的員工,但是,在民法上,李四和這家企業是平等的,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張三,也是平等的; 2、局限性。民事糾紛的范圍,僅僅局限于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不包括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之外的東西,比如張三欠李四錢,張三應該還債,這是張三的義務,李四有權起訴張三,這是李四的權力,至于民事權利義務之外的糾紛,比如李四把張三打了,張三選擇報警,這就不屬于民事糾紛的范圍了; 3、可處分性。民事糾紛之間的民事主體之間,是有權處分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的。繼續比如說,張三欠李四錢,如果李四始終不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法律上也不會主動干涉這借貸關系,因此李四已經做出處分,那就是不追討 債務 ;而又假設說,李四把張三告了,張三知道自己難以勝訴,于是主動找李四和解,并主動還錢,而后,張三有權撤訴,這也是可處分性的體現,與之有鮮明對比的是刑事爭議:比如說張三把李四打成重傷,即便是李四不主動報警,那么,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此做出 立案 ,并且,即便李四承諾,愿意就把張三打成重傷這件事兒,給予張三一大筆賠款,但即便如此,李四仍舊要受到法律制裁。這就體現了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在可處分性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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