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怎么判決
法律主觀:
關于犯罪未遂怎么判刑,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從輕或減輕 處罰”。犯罪未遂要 負刑事責任 的根據就在于,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方面行為,這個行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犯罪未得逞 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為人不能預料和阻止的,其行為人的犯罪惡意依然存在,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結果,只是由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不齊備。同時,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甚至有的危害結果還很嚴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為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我國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對哪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應根據刑法第十條但書的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又由于我國刑法是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以處罰未遂犯為例外。因此,對于距離既遂犯還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處罰上,考慮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較輕而給予較輕之于既遂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是對哪些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其實關鍵問題在于正確理解該條規定的“可以”二字,從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這“可以”二字實屬授權性規范,它是授權于人民法院對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權利,并不是規定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進行處罰時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義務。因此,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科刑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照處罰既遂犯的原則進行處罰。從而就有效的解決了對哪些罪大惡極、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問題。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啥人未遂怎么判
殺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殺人未遂判多少年
1、殺人未遂,在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殺人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殺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未遂如何認定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未遂有很多種,包括: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聽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于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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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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