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如下: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一、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1、刑罰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二、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條件有哪些
減輕處罰是指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
1、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2、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為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對減輕處罰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罰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的人或者單位所適用的強制措施。刑罰體系是指刑法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必須遵循適用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有機整體。我國刑罰體系中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主刑只能獨立適用,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由人民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強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刑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應當在指定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侯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遭受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以下幾種: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全部財產的時侯,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侯,不能沒收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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