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做什么
偵查階段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
律師作用如下: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刑事偵查階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一、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蓋章),并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二、詢問證人、被害人(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三、勘驗、檢查(一)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四)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四、搜查(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案件在偵查階段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偵查階段就是辦案機關搜集證據的階段,俗稱“公安階段”,是公安調查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的階段。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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