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緩刑案底不可以撤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案底是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緩刑只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而不是一種“無罪”的刑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前提是被告人構成犯罪應當被判處刑罰,因此案底不可以刪除。
緩刑適用于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法律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被判緩刑后的限制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犯罪分子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類犯罪分子一般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
(2)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
(3)犯罪分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撤銷緩刑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
關于撤銷緩刑,是指不再適用緩刑,對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重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撤銷緩刑和緩刑撤銷后對犯罪分子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種情況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對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并沒有特別規定,應當理解為無論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是什么性質的犯罪,罪行是輕是重,也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當然,新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再適用緩刑。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緩刑犯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法律依據,促使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緩刑什么情況下撤銷
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撤銷緩刑: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2、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4、在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什么條件下可以撤銷緩刑
根據我國 刑法 規定: 1、被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 刑罰 ,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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