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是指明知沒有正當理由、無視法律、社會公德和人民公共利益,在公共場所或者他人住宅、單位等場所,挑釁、辱罵、毆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的定罪標準如下:
一、必須有尋釁滋事的客觀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具有明顯的客觀行為,即必須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辱罵、打斗等。
二、必須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指該行為必須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恐慌、騷亂等危害后果。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過錯意識
指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違法性和危害性,但仍然堅持行為,并且是有意為之,即存在過錯意識。
四、必須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
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必須是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即他人知情下做出這種行為并且具有犯罪人的主觀故意。
總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才能被認定為犯有尋釁滋事罪,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定罪標準
尋釁滋事定罪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身體傷害,隨意毆打他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強拿硬要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罪公安立案標準如下:
1、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3、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4、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6、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屬于“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7、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害、占用公私財產,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立案: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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