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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對于刑事案件有沒有追繳違法所得的權利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03 04:53:48

公安部門依法追繳違法所得需要根據什么法律執行?

在我國法律中明確提出公安部門有權利追繳違法所得,范圍包括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擴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指出,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追繳違法所得不上交會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后,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在我國法律中明確提出公安部門有權利追繳違法所得,范圍包括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擴展資料:

追繳違法所得的范圍規定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對不予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有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對不予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有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沒有追繳的規定,,只是刑罰有個沒收違法所得,,,還有退臟可以作為一種量刑情節
你好,
在我國,公安部門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經過法院批準后執行的。
謝謝哈!

在刑事案件里公安機關有權沒收違法所得嗎

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收繳的違法所得必須隨案移送檢察院、人民法院,最終劃分賠償給被害人,只有人民法院才受對違法所得或贓物的處置權。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八十一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有啊,一般通過扣押的方式進行沒收,根據案情或實際需要還會通過現場勘察等方式
在刑事訴訟法中,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主要是針對以下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收取嫌疑人的違法所得行嗎

首先 我們需要明確指出 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收繳的違法所得
必須 隨案移送 檢察院 人民法院 最終劃分賠償給被害人 只有人民法院享受
對違法所得或贓物的處置權
公安機關是無權處置的,只能保存 并開具扣押清單 隨案移送
  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收繳的違法所得必須隨案移送檢察院、人民法院,最終劃分賠償給被害人,只有人民法院享受對違法所得或贓物的處置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由法院判決沒收
可以沒收非法所的,但是要上交國庫。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應當怎么處理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應當追繳和退賠,反還或沒收,沒收的財務一律上繳國庫。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擴展資料:

目前,我國關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1、從取得方式和途徑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勞動、經營、投資等行為而獲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還包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獲取的利益;

2、從法律事實引致的后果,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認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定義為所有權不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3、從收入的性質及是否具有公開性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納入征稅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刑法

一、刑事案件中處理的涉案財物的種類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提法是“贓款贓物”,而我國《刑法》中對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其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這一條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或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這兩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經營、非法行醫的犯罪違法所得就是此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物贓款,行賄人打算用于行賄的財物往往也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說是贓款贓物。究竟何為贓款贓物?我國刑法上并沒有規定,只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倍@里的贓款贓物還是根據判決書所作的認定,因此,其認定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而對于人民法院的審理具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提到的這幾類。因此,筆者認為,贓款贓物的特征在其贓性,它僅僅是一個程序性的概念,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沒有必要作明確的限制。
二、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之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相關財物的處理有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上繳國庫這幾種方式。
1、追繳
對于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況,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就應當隨時予以追繳,這既是為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為原物也是證據,也是為保障審判結果的順利實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應當追繳。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違法所得是物的,應當追繳原物,若非原物,則不宜追繳。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應是特定物,而非種類物。如前所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具有證據作用,應當是原物。
第二,對于違法所得的錢款,應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學界存在爭論。筆者認為,貨幣本身就是一般等價物,特點就是流通性和統一性,因此違法所得的貨幣不是特定物,而是種類物,只要有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錢款可以執行的,都應當追繳。
2、責令退賠
在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應責令犯罪分子退賠。無法追繳指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原物滅失或喪失原有價值。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原物滅失的情況下,本著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應責令其按原物的價值賠償相應的錢款。關于原物的價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其第五條第五項中規定,對于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無法追繳或是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被盜物品的價值,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關的核價方法確定。這里要求失主、證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且提出有效憑證,然而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盜竊的物品的特征,無法與失主的陳述相印證,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憑證,則無法確定被竊物品的價值,此種情況下,被盜物品不應計入犯罪分子盜竊數額,也不應要求其作退賠。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其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后,若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我國刑法上對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規定,因此許多學者根據我國傳統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認為,法律禁止贓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適用善意取得。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之所以被認為是贓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占有主體,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獲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當然具有贓性,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對價從犯罪分子處受讓,此物在該第三人手中,則不再具有贓性。另一方面,擔心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會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或是不利于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也是不必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可以通過責令犯罪分子退賠而實現,而同樣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也得到了尊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完全符合社會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受讓財產,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會秩序的,也就談不上破壞社會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是錢款的,無可追繳的錢款。有一種看法認為,既然沒有可追繳的錢款,責令退賠也是空談,沒有意義。筆者認為不然。首先,根據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犯罪分子違法獲得了錢款,就應當退賠,這是原則,即使是宣告,也應表明一種態度。其次,沒有可追繳的錢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沒有錢款可供退賠,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將通過違法所得的款項轉移到自己國外秘密的帳戶中,或是轉到他人的名義下,此種情況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賠的。
退賠的主體,應是具有違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賠的客體應是通過被起訴的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應對共犯的共同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承擔連帶退賠責任。這里有一個常見的案件類型,盜竊及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常常被一同起訴,然而他們并非共同犯罪,對于退賠,他們并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收贓者已經將所收贓物以正常交易的狀態轉賣,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所竊物品承擔退賠責任,收贓罪的犯罪分子則只對收贓后再轉賣后的非法所得承擔退賠責任;若收贓者收贓后還未轉賣,則因收贓者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質對該贓物應作為盜竊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而非作為收贓者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3、返還被害人或沒收、上繳國庫
對于追繳、責令退賠的財物,有兩種處理方法:其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且可以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應當返還被害人;在無被害人或雖有被害人但無法返還被害人,或者是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情況下,則予以沒收后上繳國庫。這里應注意以下幾點:
1、無法返還被害人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無法聯系到,或者被害人明確表示放棄退賠財產所有權或被害單位已經不存在也無財產繼承單位等情況。對于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被害人因路途遙遠不便到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接受返還的情況,筆者認為,應采取靈活的方法,如由被害人傳真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帳戶號碼,由退賠執行機關將款項直接打入被害人銀行帳戶,一方面真正做到了為民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辦案機關財務處理。而對于真正無法返還的情況,也應及時做出明確的財務處理。
2、有權決定的主體。筆者認為,只有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哪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應返還被害人,哪些應沒收后上繳國庫,且應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追繳、責令退賠是所有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也是其義務,其目的,如上文所述,是為了保障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審判結果的實現。而司法實踐中,未經審判,偵查機關就將追繳的財物發還被害人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就使得一方面這些款物沒有發揮其證據效用,另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判決受掣肘,為了使判決不與偵查機關的處理相矛盾,必須對偵查機關的處理予以認可,而偵查機關對于非法所得的認定卻未必是正確的。因此,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應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然后由其他辦案機關根據判決內容處理。
3、對于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中,追繳、責令退賠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應如何處理是否應由法院作出裁定?我國司法實務并沒有采取這種做法,但有學者提出應該由法院來做決定,筆者以為不妥,理由是案件既然沒有進入審判程序,相關財物也就不應該由法院決定處理,而應由案件受理機關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來根據整個案件處理情況決定處理。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是否有權違追繳贓款贓物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rn在法定的幾種偵查措施中有沒有追繳措施。rnrn贓款贓物的認定到底誰哪幾家才是合法的裁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機關的九項偵查措施,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程序中的五項強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眰刹殡A段還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么能夠確定哪些財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們的家屬退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局、檢察院追繳贓款贓物的理由。
1.《刑事訴訟法》偵查篇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這一節規定了偵查機關有權力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但沒有用贓款、贓物這類肯定性的詞匯,更沒有使用追繳一詞。
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的涉案財產,只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只能是提供給法院的,這些證據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經過被告人、被害人質證,然后又法院決定是否采信。未經被告人、被害人質證,未經法院裁決,公安局、檢察院認定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局、檢察院擅自處理涉案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確實屬于贓款贓物應當上繳國庫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確定,并在判決書中寫明。偵查機關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處分涉案財產。2?!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這一條規定在《刑罰的具體運用》一章《量刑》一節。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沒有權力對如何量刑發表意見。這一條說明,收繳贓款贓物的權力只屬于法院,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就沒有收繳權。3.“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偵查機關動員犯罪嫌疑人退贓最愛說的是這句話。但這句話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樣,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主動退贓并不等于自首。自首必須出于自愿,必須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贓往往是在誘騙或者威脅下而“主動”的,偵查機關往往用“本人已經承認犯罪”,“主動退贓就可以釋放”等話騙取家屬退贓,或者以“重判”相威脅,迫使在押人員“主動退贓”。這種主動不是真的主動。而是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
“主動退贓”后如何要求返還?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公安局、檢察院參與偵查活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對偵查機關的收繳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只能走國家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國家負賠償責任。這里包括了非法追繳。不應當追繳的公民個人財產,法院判決追繳了,通過再審判決該公民無罪了,對于已經追繳的公民合法財產,應當由原判法院予以賠償。這叫刑事賠償。
公安局、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法院判決認為不屬于贓款贓物部分的,公安局、檢察院對公民的損失也應當賠償。這也屬于刑事賠償。
國家刑事賠償需要兩個條件:
1.司法機關違法。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應當移送法院,贓款贓物屬于犯罪證據,偵查機關把查封的贓款贓物沒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繳國庫了,就是違法。
2.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法院沒有認定是贓款贓物,就是公民合法財產。偵查機關把公民的合法財產上繳了國庫,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上繳國家財政的錢無法退還,這是事實。受害的當事人不能向公安局、檢察院要求退款。只能夠要求公安局、檢察院賠償自己的損失。要求刑事賠償需要書面形式,賠償義務機關受到申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復。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復滿意的,領取賠償金。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或者超過兩個月沒有受到答復的,三十日內有權利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滿意的,到賠償義務機關領去賠償金。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在兩個月內未作出書面決定的,申請人有權利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裁決。國家賠償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為一審終審,雙方都不得上訴。法院的判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必須無條件執行。
偵查階段只能扣押,不存在追繳的問題!
你怕是沒有看過《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有權追繳贓物,這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和義務所在。但前提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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