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歲以下和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而70歲的老人的話死亡賠償金大概是二十幾萬元。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在造成死亡的情況下,涉及賠償的費用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六)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七)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除了要清楚知道賠償的項目,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費用,及另外的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等費用。至于是撞到70歲老人,在補償年限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所以普通情況下,肇事者大概要賠償20多萬。
要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 交通責任認定書 的責任劃分來確定,大概的范圍包括:效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 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伙食費、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死亡賠償金 、 精神損害賠償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醫療費醫療費=診斷費+醫藥費+住院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其他后續治療費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實際減少的收入無固定收入的,1、能證明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標準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護理費=護理人實際收入*護理天數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交通費=受害人+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住宿費和伙食費住宿費=實際發生合理住宿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伙食費=實際發生合理伙食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營養費營養費=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喪葬費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2、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3、被扶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 賠償義務人 只 賠償受害人 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受害人人在60-74周歲之間: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周歲以上: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十一) 人身損害賠償 計算表中精神損害賠償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 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都不會太多。另外,各省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都不一樣,你要根據你們省上公布的數據來計算。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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