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惑眾罪既遂的處罰條文
戰時造謠惑眾罪既遂處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規定,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犯戰時造謠惑眾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勾結敵人造謠惑眾是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如何構成的
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行為是造謠惑眾,動搖軍心。這里的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戰時在部隊中公開或者私下用口頭或者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絡或者其他途徑,故意制造、散布謊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
時間: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平時有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罪責: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謠言、動搖軍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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