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的死亡,或者是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了嚴格的工亡認定程序與補償制度,工亡的認定和賠償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因工死亡的職工及其家屬能夠獲得應有的經濟支持和社會關懷。
工亡的認定需滿足特定條件,即職工必須是在從事本職工作或與之相關的預備性、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導致死亡;此外還包括在工作時間前后于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發生的事故,以及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外出期間遭遇的意外情況。
同時,對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死亡(如搶險救災中犧牲),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也可納入工亡范疇。總之,工亡的確認需要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的具體環境、原因及過程,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最終裁定。
若勞動者死亡被確定為工亡,其近親屬有權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相關費用。
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這一數額每年會有所調整以反映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
而喪葬補助金則等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總額,旨在幫助家屬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用。
至于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根據不同親屬關系和個人工資比例發放,配偶每月可獲得死者生前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而對于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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