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拒收原因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被拘留所拒收的人是患有嚴重疾病、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是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拘留所不予收拘,需要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一、拘留所拒收原因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被拘留所拒收的人是患有嚴重疾病、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是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拘留所不予收拘,需要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二、什么情況下不予收拘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三、家人可以去探望被拘留的人嗎
不一定。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精神病人怎么強制關押?
精神病人想要強制關押必須要在鑒定出是屬于精神病的條件下才能進行辦理;強制關押一般都是會直接關押在醫院里面,是沒有固定的期限同時也沒有人身的自由,如果是屬于間接性精神病那么同樣也會負刑事責任。
一、精神病人怎么強制關押?
對精神病人強制關押一般就會直接送進醫院作強制處理;犯人是發病期作案后被送進去的,醫院對待病號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未在犯病期作案屬于犯罪,精神病人發病期作案雖然不會判刑,但是會一輩子在醫院呆著,沒有固定期限,直到生老病死;精神病院對待重度患者和監獄是一樣的,窗戶和門被高硬度高密度的防盜窗包裹,有門衛把守,有監控有待命的醫生還有護工,總體來說算不上關押那么嚴重,就是限制自由。
二、對于精神病患者適合關押嗎?
不適合,下列人員,不宜羈押,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犯了法之后一般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當事人會對社會有危害的話,那么也會對當事人進行強制關押,而且在關押的時候都必須要按流程來進行,對于精神病人一般是不適用于看守所,這樣才能保障其它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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