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4、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所以,除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在開庭需要做的程序:
在開庭以前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
1、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社會影響重大的;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庭前會議針對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管轄異議;
回避;
申請調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3、庭前會議的程序
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
庭前會議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都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即可。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2、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通知時間為開庭三天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通知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準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法院在開庭之前,會在法庭公告欄進行公告,家屬也可以留意一下。在傳票不能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會通知其家屬或通過公告送達。當可以送達當事人時,除當事人為特殊情況不能獨自出庭外,不通知當事人親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不會。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與被告家屬見面情況也是有的,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庭前,關于民事賠償的調解工作就需要被告家屬執行,這種情況一般都會與被告家屬見面。為了請客送禮等違法目的是不能見面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開庭10日前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開庭5日前
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
3、開庭3日前
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在開庭以前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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