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鑒定為準,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仍然有異議的,開庭時進行有力質證:比如,鑒定的依據上,是換車門還是修車門。量刑步驟: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后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2、實質性證據材料: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判處多少都是有依據的,沒有所謂最輕與最重。3、咨詢的局限:咨詢只解決尋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找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是解決不了案子本身問題的,因為您咨詢得再明白,您沒有律師的權利、也沒有律師通過諸多親辦案例積累的知識、技能上的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況且,律師是圍繞全案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是一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千案千變千種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詢得明白。第一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刑事辯護是一個過程,是一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埔粯?、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所以應當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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