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是如何計算刑期的
法律分析:我國數罪并罰是采用混合原則,即對于數罪并罰的計算方式,存在多種。1、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罰的,以及有期徒刑與拘役并罰的,采用吸收原則;2、對于數罪并罰的刑種是均為有期徒刑、均為拘役、均為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并罰中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實行并科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并罰兩個刑期加起來嗎
對兩個罪名的數罪并罰的具體情況是如果其中有一個罪名被判處了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話,那就按照死刑或無期徒刑來執行,如果這兩種罪名所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那就把兩個罪名的有期徒刑相加起來,比如一共是12年的話,等于服刑的時間就是12年。
一、刑法規定兩個新罪如何數罪并罰? 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并科原則。二、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并后減方法。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后并方法。三、不認罪可以量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像如何數罪并罰的這個問題是必須要根據具體的罪名才能進行分析的。而且這兩個罪名都有可能會被分別的判處相應的附加刑,在數罪并罰的時候,是不能抵消兩歲的附附加刑的,另外,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不能超過20年的。
數罪并罰如何計算刑期
法律主觀:
【辟謠】 數罪并罰必須是三種罪名以上? 真相:不是 解析: 數罪并罰并不是必須要三種以上的罪名,兩種罪名也可以進行數罪并罰的,但需要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下的刑罰。 數罪并罰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 2、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 3、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范圍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提醒】 數罪并罰采用什么原則? 1、對于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2、對于判處有期徒刑、 拘役和管制 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與主刑并科的原則。
法律客觀:
根據《 刑法 》第69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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