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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男生持刀弒母怎么處罰(12歲殺人怎么判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09 05:38:23

底線弒母案怎么判的

熱播劇《底線》中“雷星宇殺人案”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該故事情節其實是取自于2017年的現實案例,其原型就是“于歡故意傷害案”,該案中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罪判處被告人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同電視劇一樣,一審判決后引起軒然大波,那么二審又是如何判決的,詳情請看判決書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歡,男,漢族,199*年*月*日出生。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于歡的辯護人提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7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位于冠縣工業園區)負責人蘇某某向趙某某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某某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郭某某、程某某、嚴某某等十余人先后到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時左右杜某甲駕車來到該公司,并在該公司辦公樓大門外抱廈臺上與其他人一起燒烤飲酒。約21時50分,杜某甲等多人來到蘇某某和蘇某某之子于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內催要欠款,并對二人有侮辱言行。22時10分許,冠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達接待室,詢問情況后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被告人于歡欲離開接待室被阻止,與杜某甲、郭某某、程某某、嚴某某等人發生沖突,被告人于歡持尖刀將杜某甲、程某某、嚴某某、郭某某捅傷,處警民警聞訊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歡交出尖刀,將其控制。杜某甲、嚴某某、郭某某、程某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杜某甲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時許死亡,嚴某某、郭某某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某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后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后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于本案系由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于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于歡提出上訴。理由如下:(1)原判認定事實不全面。沒有認定吳某某、趙某某此前多次糾集涉黑人員對蘇某某進行暴力索債,案發時杜某甲等人對于歡、蘇某某及其他員工進行毆打;蘇某某實際是向吳某某借錢;杜某甲受傷后自行駕車前往距離較遠的冠縣人民醫院,未去較近的冠縣中醫院,還與醫院門衛發生沖突,導致失血過多死亡。(2)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其行為系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其聽從民警要求,自動放下刀具,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構成自首。(3)原判違反法定程序。被害人有親屬在當地檢察機關、政府部門任職,可能干預審判,原審法院未自行回避。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以下出庭意見:(1)原判對案件事實認定不全面。一是未認定于歡母親蘇某某、父親于某甲在向吳某某、趙某某高息借款100萬元后,又借款35萬元;二是未認定2016年4月1日、13日吳某某、趙某某糾集多人違法索債;三是未認定4月14日下午趙某某等人以盯守、限制離開、擾亂公司秩序等方式索債;四是未具體認定4月14日晚杜某甲等人采取強收手機、彈煙頭、辱罵、暴露下體、脫鞋捂嘴、扇拍面頰、揪抓頭發、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蘇某某和于歡實施的不法侵害。(2)原判認為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檢察員當庭宣讀、出示了新收集、調取的證人證言,偵查實驗筆錄及行駛路線圖,手機通話記錄,計劃外生育費收據及說明,接處警登記表及說明,有關于某甲曾任冠縣國稅局柳林分局副局長、因不正常上班于2015年被免職的文件,吳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立案偵查的立案登記表,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證人蘇某某等的補充證言,被害人程某某的補充陳述,于歡的補充供述等23份證據材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上訴人的上訴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被害人及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庭審調查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評判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許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怎么看待12歲少年弒母事件

12歲的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少年吳某持刀殺害親生母親9天后,因未滿十四周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已被警方釋放。目前,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由其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并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 ​

對于這樣的問題少年重返學校,確實引起了不少學生家長的恐慌。對此,網友們也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有網友認為孩子也是受害者,應該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更多的網友則表示該少年應該受到懲罰。
其實對于吳某,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還真不好處理,雖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有網友就提出,吳某應當由政府收容教養,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刑法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什么時候才算是必要目前還缺乏系統、具體的認定,況且該由政府哪個部門、在何處、如何進行收容教養等相關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

所以如何處理吳某,我們還是期待政府的安排,相信在通過多部門的聯合行動后,一定會妥善處理。雖然吳某犯下如此大錯,但是其似乎沒有悔改之意,因此也有人說這樣的人還值得培養嗎?

吳某現在是12歲,其已經有了自己的獨立人格和思想,雖然其犯下了如此大錯,但從客觀方面來說還有挽救的可能,我們的社會當然不能放棄,但在挽救的時候需要特殊對待,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不可放之任之,以避免將來給家人和社會再次造成危害。

12歲殺人怎么判刑

12歲殺人怎么判刑

12歲小孩因為未滿十四周歲,因此不予刑事處罰,由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

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的新聞曾一時引發轟動。然而不到一周時間,吳某即被釋放。其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其他家長的強烈反對,很有可能面臨“學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會沒人管”的困境。

當然,這樣的“釋放”有其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即使是犯故意殺人罪,也需要年滿14周歲才負刑事責任。當地的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他這么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么樣”。

可即便“合法”,吳某重獲自由對周圍公眾尤其是學校的學生和家長而言,則意味著這是可能隨時觸發的危險。換作誰,恐怕都難以張開雙手迎接他回歸社會。

更何況,吳某對法律的無知無畏實在令人擔憂。在殺害母親后,他顯得若無其事:“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以這樣的無知狀態重返社會和校園,怎能不讓人膽戰心驚。

其實,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意味著就該放任不管——這既不符合《未成年保護法》的初衷,也不符合社會公眾的情感常識。

在未成年犯重返社會前,實施有效的管制與矯正,使他們不再危害社會,讓社會安心接納,是執法和司法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有關部門不能擺出“刑事責任年齡”的法條,當甩手掌柜,這樣只能加劇公眾的不安全感以及對是否應該降低“刑事年齡”的爭議。

以吳某的案件為例,在釋放前,司法部門應該準確評估未成年犯重返社會的安全性,評估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

從吳某弒母后的表現看,他在法律和道德常識上有嚴重缺失,思維簡單,犯罪時野蠻粗暴。在回歸社會前,必須補上法制和道德的相關教育。必要時,應啟動“收容教養”這一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犯管教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新華網—12歲弒母少年重返學校:就這樣“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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